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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常出現“跳單”危害大
危害一:觸犯相關法律并面臨訴訟追索
我國對房產中介的定義為“居間”,所謂“居間”,即指促成合約成立之后即可視為服務完成。如果房產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薦、匹配事宜,可以說就屬于已經達成了促成的基本條件,只是因為委托人的背信棄義逃避繳納傭金而導致了中介經紀人后續(xù)服務不能提供。同時,法律也并未規(guī)定居間人必須取得買賣雙方的共同委托,買方或賣方單方委托中介向其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合同也成立。在有關房產中介法務常識的《守門神》一書中對此也有解釋,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也明確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所以,中介理應取得合理的報酬。
而在實踐當中,房屋中介機構可以用很多種手段證實自己確實是帶領交易雙方實地察看了房屋并做出了相應的促成工作,在掌握證據之后,這類訴訟中介公司取勝的難度并不是很大,所以對于消費者來說,一旦走到這一步,不僅僅是需要全額交付中介服務傭金,還會承擔訴訟費甚至面臨有關的賠償性處罰;
危害二:消費者獨自承擔巨大交易風險
房產交易因為涉及巨大的現金往來,往往是很多不法分子所青睞的詐騙途徑。在實踐當中,冒充業(yè)主出售房源并進行詐騙的事件并不少見,而這些片子管用的伎倆,就是誘導購房人越過中介“跳單”私下交易,以避免被經驗豐富和具備專業(yè)知識的房產經紀人識破。不僅僅是假冒業(yè)主的情況,有時候一房二賣的情況也會伴隨著“跳單”行為出現。
【案例】2004年,一位年近7旬的老人拿著僅有的50余萬元拆遷款委托某中介經紀人看房,并在經紀人的介紹下看中了一套位于天壇南門的二手房。但是此時的業(yè)主在經紀人沒有留意的情況下遞送給老人一張字條,告訴老人如果私下交易的話可以節(jié)省萬元中介費。老人沒有經得住誘惑私下成交,當老人將全部房款交付給這位“業(yè)主”之后,業(yè)主人間蒸發(fā),事后證實,此業(yè)主為癮君子,用同樣手法詐騙3位業(yè)主近80萬的現金后還將房產抵押給銀行,至被捕時所得款項已經全部揮霍。由于老人越過中介私下交易,故中介方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危害三:觸犯法律,視《合同法》和公民應有之“契約精神”于不顧
法律保護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一切合法權益,消費者因為自己不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不具備信息搜集途徑或是無力承擔房產交易有關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所以尋求專業(yè)機構以及房產經紀人的幫助。當消費者同意與經紀人前往實地察看房源之時,無論是否具有書面文本,都視為就該房產的交易事項達成了委托,而業(yè)主在同意房產經紀人帶領買房人來實地察看的同時,也可以說就改名消費者購買他的房產一事與該房產中介機構達成了委托,也不需要具備書面文本。既然雙方已經接受了該種委托,那么如果越過該中介公司進行私下交易的話,就視為他們違反了有關約定,是違約行為。
對于那少數公民素質不高的人來說,這種違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合同法》相關的規(guī)定,破壞的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公信力、挑戰(zhàn)的是法律的權威。
危害四:無視房產經紀人的辛勤勞動
一個房產經紀人,每周的工作時間超過70個小時,為了一筆交易的達成,平均要付出數百個小時的努力,對于那些不了解房產經紀人工作性質的人來說,我真的由衷的建議他們不妨到這個行業(yè)里來工作一段時間。
為了找到一套房源,房產經紀人可能要在烈日下連續(xù)站立數小時并持續(xù)數日;為了帶客戶看房,他們幾乎從未曾在周六日休息過;為了促成交易,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都沒有規(guī)律可言;為了促成一筆交易,經紀人可能要說上千句話打上百個電話;為了幫客戶找到買方/賣方,經紀人可能要屢屢遭受白眼無數次的碰壁。
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都有過中暑的經歷;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每年會穿壞6雙以上的鞋;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因為飲食不規(guī)律都有或輕或重的胃;我敢說絕大多數的經紀人都是正直的,他們可能就是你的兄弟姐妹。
“跳單”是每一位經紀人心中永遠的痛,絕大多數的經紀人都是正直的,他們憑自己的雙手辛勤勞動付出汗水來換取自己合理合法的收入,努力改變著別人對他們的偏見、努力挽回被那少數無良從業(yè)者損害了的行業(yè)聲譽。
房地產中介行業(yè)本身并非暴利行業(yè)甚至可以說是微利,無論是店租成本還是人員廣告開支,有時候可能要數筆成交才能賺出來。一旦跳單行為發(fā)生,很少有不掉眼淚的經紀人,因為為了成交,他們所付出的辛苦度是消費者所想象不到的,他們曾經那么信任自己所服務的客戶,到頭來這些卑鄙的消費者卻為了一己私利干脆一“跳”了之。想想吧,這些經紀人真的是因為損失了收入而哭泣嗎?一把辛酸淚,誰解其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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